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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泸州主城区防盗窗、防护栏安装有新规定!

近日,据记者了解,为加强泸州主城区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救援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市容整洁,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泸州市环保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整顿防盗窗和防护网(栏)的十项措施。 让我们看看它们是什么。

一、本通知所称防盗窗、防护网(栏)是指安装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外走廊等处的由钢、铝、铁、塑钢、木条等材料制成的装置。,用于安全防护和货物存放。

二、城管执法、公安消防、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治安窗口、防护网(栏)的设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只能设置内置式、伸缩式、卷帘式防盗窗、防护网(栏),且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四、禁止防盗窗、防护网(栏)生产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制作防盗窗和防护网(栏)的过程中,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污染。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装修登记制度,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盗窗和防护网(柱)。

六、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栏)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设置。

七、已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栏)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积极配合政府实施改造。

八。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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